2016-09-25
9月1日起《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开始施行。《暂行规定》是《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落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之一。《暂行规定》的发布表明委托地方受理商标注册申请经试点后全面启动,实现商标申请人就近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
《暂行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以省会城市、地级市为主)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受工商总局商标局委托,在地方政务大厅或注册大厅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代为办理商标申请受理等业务。申请单位填写相关材料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送工商总局商标局,经批准公告后可开展受理业务。
《暂行规定》明确,受理窗口负责指定区域内商标注册申请受理、规费收缴,并接收、审核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确定申请日。受理窗口同时还代发商标注册证,提供查询和咨询等服务工作。
《暂行规定》明确了地方受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部门和程序,并对商标局、受托单位、受理窗口等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了划分,强调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暂行规定》发布后,商标局将按照规定定期公布受托单位名单,并加强对受托单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同时将对《暂行规定》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强研判,制定专案,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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