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5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1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
失业保险待遇是用来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是获得其生活来源的根本出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实现重新就业后,自然就不再属于失业人员,应当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
应征服兵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8周岁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我国公民可以参加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应征服兵役。应征入伍后,就会成为一名军人,将根据《兵役法》和军事条令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与此相联系,其生活将纳入《兵役法》予以保障。因此,失业人员入伍后,不再具有失业人员身份,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移居国外。
移居境外公民移居境外,一般在境外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如果失业人员移居境外,其在境外就业、生活等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难以掌握。从技术上讲,移居境外的失业人员也难以继续享受各种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移居境外是指失业人员到境外定居,不包括那些因私短期出境探亲、访友的情形。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但他们所处的状态并不是失业状态,而且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活是能够得到保障的,所以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拒不接受工作或培训。
扩大就业门路,创造就业机会,尽可能地降低失业率,是政府的责任。当地人民政府指定一些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帮助失业人员尽快解决就业问题。如果失业人员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这些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则表明这些失业人员并不是没有机会就业,而是在有机会的情况下放弃了就业,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有求职要求”这一条件。有鉴于此,就不应当让其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前次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如何处理呢?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在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条件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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