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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后,在限期内进行答辩,反驳申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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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进行答辩,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1、 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营业执照、个体户身份证)2、《代理委托书》3、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原件、理由书、材料目录、证据目录4、 答辩商标申请号5、 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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